自贡市企业人力资源协会行业调解制度
第一条 为贯彻“促进企业成长 助力人才强市”的协会使命,解决协会会员企业间行业内部的纠纷,特制定本制度;
第二条 调解工作则
(一)依法原则,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,依据社会公德和行业惯例进行调解;
(二)自愿平等原则,在当事双方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;
(三)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,尊重当事人的'诉讼权利,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三条 协会在监事会设立自贡市人力资源协会行业调解岗,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协会企业内部的调解工作;
第四条 行业调解岗岗位要求:为人公正,联系群众,热心行政调解工作,具有一定法律、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;
第五条 行业调解程序
(一)受理纠纷。会员企业可就需协会行业调解介入时,向协会监事会提出行业调解需求。同时,协会监事会发现会员企业间的纠纷时,也可主动介入,进行纠纷的调解;
(二)调查分析。受理纠纷,行业调解岗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,及时判明纠纷性质,是非曲直,进行研究分析;
(三)调解。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,充分说理,耐心疏导,学习法律规定,消除隔阂,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。
(四)调解不成。协会行业刚调解不成,需及时向协会监事长、协会会长进行反应,由协会会长或监事长组织临时会长会,邀请相关细分领域的副会长参与纠纷调解;
(五)向上反应。若临时会长会,仍不能解决会员企业间的行业纠纷,则需上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应,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纠纷的化解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经第一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